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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原告当庭承认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原告撤诉。原、不惜铤而走险,法院认定 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。 案情简介: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至法院 近日,原告何某诉称,当日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和被告并不熟悉 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,并约定了5分利息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在借钱的过程中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 后经法庭调查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 本案中 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2014年11月25日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。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 冉尹忠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案情简介:
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诉至法院
近日,原告何某诉称,当日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和被告并不熟悉 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,并约定了5分利息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在借钱的过程中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
后经法庭调查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本案中 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2014年11月25日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。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庭审中 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法院予以支持。